国际贸易术语
国际贸易术语又称价格术语。
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所承担的义务,会影响到商品的价格。 在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中,逐渐形成了把某些和价格密切相关的贸易条件与价格直接联系在一起,形成了若干种报价的模式。每一模式都规定了买卖双方在某些贸易条件中所承担的义务。用来表明这种义务的术语,称之为贸易术语。贸易术语所表示的贸易条件,主要分两个方面:其一,说明商品的价格构成,是否包括成本以外的主要从属费用,即运费和保险;其二,确定交货条件,即说明买卖双方在交接货物方面彼此所承担的责任、费用和风险的划分。
贸易术语是国际贸易中表示价格的必不可少的内容。开报价中使用贸易术语,明确了双方在货物交接方面各自应承担的责任、费用和风险,说明了商品的价格构成。从而简化了交易磋商的手续,缩短了成交时间。由于规定贸易术语的国际惯例对买卖双方应该承担的义务,作了完整而确切的解释,因而避免了由于对合同条款的理解不一致,在履约中可能产生的某些争议。
关于贸易术语的国际惯例
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惯例,主要有三种。A.(1932年华沙一牛津规则)(W.O.Rule)
由国际货协会制订,本规则共21条,主要说明CIF买卖合同性质。具体规定了买卖双方所承担的费用、风险和责任
B.《1941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正本》 由美国九大商业团体制订,对以下六种术语作了解释:
(1)SX(point of origin)——产地交货价。
(2)FOB——运输工具上交货价。 FOB又分为六种,其中第五种为装运港船上交货价——FOB vessel(named port of shipment)。
(3)FAS——船边交货价。
(4)C&F ——成本加运费(目的港)价。
(5)CIF——成本加保险费、运费〔目的港)价。
(6)EX DOCK——目的港码头交货价。
该惯例在美洲国家影响较大。在与采用该惯例的国家贸易时,要特别注意与其他惯例的差别,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贸易术语所依据的惯例。
C.《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由国际商会制订,目前通用的是1990年的修订版,称为《199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 1990),于199O年7月1日正式生效。
该通则共包含四组13种贸易术语。见表
E组:启运
EXW工厂交货 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
F组:主运费未付
FCA交货承运人 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
FAS装运港船边交货 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
FOB装运港船上交货 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
C组:主运费已付
CFR成本加运费 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
CIF成本加保险费、运费 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
CPT运费付至 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
CIP运费、保险费付至 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
D组:到达
DAF边境交货 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
DES目的港船上交货 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
DEQ目的港船上交货 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
DDU未完税交货 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
DDP完税后交货 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
目前,(INCOTERM 1990)已被世界各国广泛采纳。甚至连美国商会等团体也向美国商人推荐使用这一惯例,以取代《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正本》。
装运港交货的三种常用贸易术语
三种贸易术语:《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共有13个贸易术语,其中使用最多的是装运港交货的三种术语;FOB,CFR和CIF。这三种贸易术语,都只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买卖双方在货物交接方式和责任、费用、风险划分中所承担的义务基本一致,只是在运输和保险的责任上有所区别。
A. FOB(...named port of shipment)——装运港船上交货 (——指定装运港)
按照《通则》的解释,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在指定的装运港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上,并及时通知买方。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风险即由卖方转移至买方。
买方负责租船订舱,支付运费,在合同规定的期间到达装运港接运货物,并将船名及装船日期给予卖方充分的通知
卖方要负责取得出口报关所需的各种证件,并负责办理出口手续。买方则负责取得进口报关所需的各种证件,并负责进口报关。
卖方应向买方提供通常的单证,证明已完成交货装船的义务。 其中的运输单据则应在买方承担费用和风险的条件下,卖方给予一切协助,取得有关运输合同的运输单据。买方应接受与合同相符的货物和单据,并按照合同规定支付货款。
B. CFR(...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
CFR与FOB不同之处在于,由卖方负责租船订舱并支付运费。按《通则》解释,卖方只需按通常条件租船订舱,经习惯航线运送货物。
CFR在货物装船、风险转移、办理进出口手续和交单、接单付款方面,买卖双方的义务和FOB是相同的。
C. CIF(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成本加保险费加运费(...指定目的港)
CIF与CFR相比,买卖双方所承担的义务相同。但以CIF方式成交,卖方还承担为货物办理运输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的义务。在FOB和CFR中,由于买方是为自己所承担的运输风险而办理保险,因而不构成一种义务、按《通则》解释,卖方应在不迟于货物越过船舷时,办理货运保险。在合同无明示时,卖方可按保险条款中低责任的险别投保,投保金额最低为CIF价格的110%。
“货交承运人”的概念
向承运人交货的贸易术语有三种,它们是:FCA(...named carrier)——货交承运人(......指定地点)
CPT(......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
CIP(...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运费、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
这三种贸易术语不仅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而且适用于航空运输、铁路运输和公路运输。它们均属于象征性交货
《通则》对在不同运输方式下的“货交承运人”这一交货条件,作了具体的规定:铁路运输中货物够装满一整车或整集装箱,以及内河运输和公路运输中在卖方所在地点交货时,卖方有责任把货物装入运输工具。在其他情况下,卖方都是在承运人所在地点交货,只需把货物交给承运人照管,即履行了交货义务。这一规定,对于海上运输来说,明显不同于越过船舷交到船上的船传统方式。
和传统贸易术语的比较
FCA、CPT、CIP与传统的FOB、CFR、CIF相比较。有以下三个共同点:(1)都是象征性交货,相应的买卖合同为装运合同;(2)均由出口方负责出口报关,进口方负责进口报关;(3)买卖双方所承担的运输、保险责任互相对应、即FCA和FOB一样,由买方办理运输,CPT和CFR一样,由卖方办理运输,而CPT和CFR一样,由卖方承担办理运输和保险的责任。由此而产生的操作注意事项,也是相类似的。
这两类贸易术语的主要不同点在于:(1)适合的运输方式不同、FCA、CPT、CIP适合于各种运输方式,而FOB、CFR、ClF,只适合于海运和内河运输;(2)风险点不同。FCA、CPT、CIP方式中,买卖双方风险和费用的责任划分以“货交承运人”为界,而传统的贸易术语则以“船舷”为界;(3)装卸费用负担不同。FCA、CPT 、 CIP由承运人负责装卸,因而不存在需要使用贸易术语变形的问题(4)运输单据性质不同。海运提单具有物权凭证的性质,而航空运单和铁路运单等,不具有这一性质。
所以,除了风险点不同之外,可以把FCA、CPT、CIP看成是 FOB、CFR、CIF方式从海运向各种运输方式的延伸
贸易术语的表达与使用
贸易术语的表达:贸易术语应在货物单价中得到表达。在国际货物贸易合同中,单价应包括:计价单位、价格及贸易术语。其中应注意在贸易术语的缩写字母后面,写上规定的装运地(港)或国的地(港)。
例如:每吨1000美元 FOB上海,此处上海应为装运港。
每吨1100美元CIF纽约,此处纽约应为目的港。
每吨1200美元CIP纽约希思罗机场。此处纽约希思罗机场应为空运目的地。
贸易术语的使用:不同的贸易术语买卖双方承担不同的义务。采用何种贸易术语,既关系到双方的利益所在,也关系到能否顺利履约,所以在洽谈交易时,双方应恰当地选择贸易术语。目前在国际贸易中,较多使用象征性交货的术语、即以装运港或装运地交货的方式成交。我国外贸企业在进出口业务中,对贸易术语的选用主要考虑下列因素
(1)有利于我国远洋运输业和保险业的发展,增收减支。我国在进口贸易中,大多使用FOB或FCA术语。在出口贸易中,则争取按CIF或CIP方式成交。
(2)有利于发展双方的合作关系。有些国家规定进口贸易必须在本国投保,有些买方为了谋求保险费的优惠,与保险公司订有预保合同,则我方可同意按CFR和CPT方式出口。在大宗商品出口时,国外买方为谋求以较低运价租船,我方也可按FOB或FCA方式与之成交。
(3)与运输方式相适应。FOB、CFR、CIF 只适合于海洋运输和内河运输。在航空运输和铁路运输情况下,自应采取FCA、CPT、CIP术语。但即使是海洋运输。在以集装箱方式运输时,出口商在货交承运人后即失去了对货物的控制,因而作为出口方,应尽量采用FCA、CPT、CIP方式成交。此类贸易术语还有利于出口方提早转移风险,提前出具运输单据,早日收汇,加快资金周转。
(4)重视规避风险。我方进口大宗货物需以租船方式装运时,原则上应采用FOB方式,由我方自行租船、投保,以避免卖方与船方勾结,利用租船提单,骗取货款。
贸易术语又是合同诸多贸易条件中的一个方面。它的选用必须和其他贸易条件相适应。在以后的章节中。将有进一步的阐述。
其他贸易术语
A.工厂交货(......指定地点): 本术语以EXW(nmed place)表示卖方在其商品的产地或储存地将货物交由买方处置,即完成了交货义务、买方则负责自行将货物装运,并承担其间的全部风险、责任和费用。包括货物出入境手续和费用。
这个术语是卖方承担义务最少的贸易术语,如买方无法直接或间接办理货物出境手续时,则不宜采用这一方式。
B.船边交货(——指定装运港): 本术语以FAS( named port of hipment)表示
卖方负责将货物交至装运港买方指定的船边,若买方所派船只不能靠岸,卖方应负责用驳船把货物运至船边,卖方在船边完成交货义务。
装船,出口结关的手续和费用,均由买方承担。
如买方无法直接或间接办理出口手续,则不宜采用这一方式。
C.边境交货(......指定地点): 本术语以DAF(......named place)表示
卖方负责办理货物的出口结关手续,将货物运至边境的指定交货地点(出口国或进口国的边境),将货物交由买方处置,即完成交货义务。 这一术语主要适用于毗邻国家之间的陆路运输交易。但术语本身对运输方式来加限制。
D.目的港船上交货(......指定目的港): 本术语以DES(… 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表示
卖方负责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港,在目的港船上将货物置于买方的控制之下,即完成了交货义务。
DES和CIF在主要价格构成上有相同之处,即货价中都包含运费和保险费。但买卖双方在货物交接手续、费用和风险责任划分上不同。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CIF是象征性交货,买方应凭单付款;DES是实际交货。卖方必须把货物置于买方实际控制之下,买方才有责任付款。
费用和风险的责任划分不同。CIF以装运港船舷为界;而DES以在目的港实际交货后为责任转移的界限。
保险性质不同。CIF中卖方办理保险是一种义务,应按台同或惯例规定履行;而DES卖方是为自己买保险,不构成一种义务。
CIF合同为装运台同,只规定装运时间;DES合同为交货合同。必须规定到货时间。
E.目的港码头交货(......指定目的港): 本术语以DEQ(......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表示
卖方负责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并卸至码头卖方还应负责取得进口结关的有关证件,办理进口手续,然后将货物置于买方的控制之下。
通常情况下,DEQ后面应加注“Duty Paid”,即由卖方支付进口关税、进口增值税等税、捐。
如果双方当事人同意卖方不负担增值税(VAT),则应加注 “VAT Unpaid”。
如果双方当事人同意由买方负责办理进口结关手续并支付关税,则应加注“Duty UnPaid”。
F.未完税交货(......指定目的地): 本术语以DDU(......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表示
卖方将货物运至进口国的指定地,交由买方处置,卖方并承担货物运至该处的费用和风险(不包括关税、捐税及进口时应支付的其他官费,以及办理海关手续的费用和风险)。买方必须负担由于他未及时办理货物进口结关手续而引起的额外费用和风险。
该术语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实际业务中货物均以集装箱方式装载。
G.备完税后交货(......指定自的地): 本术语以DDP(·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表示
卖方将货物运至进口国的指定地点,交由买方处置。卖方还应承担交货前的一切风险、责任和费用,其中包把货物进口报关的手续和费用,以及支付进口关税和其他捐税。
与EXW相反,DDP是卖方所承担的义务最多的贸易术承术语。
本术语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实际业务中货物均以集装箱方式装载。